適用對象
l 智能手機、平板電腦、計算機和作系統、電視設備
l ATM 和支付終端
l 電子閱讀器和電子書
l 售票機和值機
l 電話服務
l 銀行服務
l 電子商務
l 網站和其他交通信息來源
l 視聽媒體服務(AVMS)
l 撥打歐洲緊急電話 112
時間節點
l 2022 年 6 月 28 日 – 會員國將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的截止日期。
l 2025 年 6 月 28 日 - 會員國必須確保其國內法律得到實施
l 2030 年 6 月 28 日 – 過渡期結束,在此期間,服務提供商可以使用不符合《歐洲無障礙法案》中規定的無障 礙要求的產品。在此日期之前,每個會員國必須提交一份報告,之后每 5 年提交一份報告,以評估該指令的適 用情況。
l 2045 年 6 月 28 日 - 所有無法訪問的自助服務終端都需要拆除。
豁免與特殊政策 微型企業豁免:員工 < 10 人,年營業額≤200 萬歐元或資產負債表≤200 萬歐元。 豁免范圍:可豁免服務類無障礙要求,但鼓勵自愿合規。 過渡期寬限:舊設備可繼續使用至經濟壽命結束(最長 20 年),但需在 2030 年前完成升級。
ICT產品和服務的技術無障礙標準EN 301 549
EN 301 549 是一項歐洲無障礙標準,概述了信息和通信技術(ICT)產品和服務的技術無障礙標準。該標準由歐洲機構聯盟制定,為確保殘障人士可以使用各種技術(包括硬件、軟件、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和電信設備)提供了詳細的指導。
EN 301 549 協調了歐盟成員國的數字無障礙標準,為評估和改進 ICT 產品和服務的無障礙性創建了一個統一的框架。歐盟 Web 無障礙指令 (WAD) 范圍內的技術產品和服務需要符合 EN 301 549,并且是符合歐洲無障礙法案 (EAA)的最佳實踐。
產品和服務的輔助功能要求
第1部分 通用產品要求
1. 多感官信息提供 - 標簽 / 說明需通過視覺、聽覺、觸覺多渠道呈現,文本支持屏幕閱讀器 - 技術文檔公開輔助功能激活方式及輔助設備兼容性
2. 用戶界面設計 - 提供非視覺操作模式(如鍵盤導航、語音控制) - 避免顏色依賴,提供替代標識(如形狀 + 文字) - 兼容輔助技術(如助聽器無線耦合)
3. 行業特定要求 - 自助終端:文本轉語音、觸覺按鍵 - 電子閱讀器:強制文本轉語音功能
第2部分 產品包裝與說明
1. 包裝信息可訪問性 - 標注無障礙特性(如 “支持屏幕閱讀器”),提供觸覺標簽
2. 在線文檔標準 - 安裝指南等在線文檔需支持文本轉盲文 / 音頻,非文本內容配文字描述
第3部分 通用服務要求
1. 服務信息多模態呈現 - 網站 / APP 信息支持多感官訪問(如視頻配字幕 + 音頻描述)
2. 數字服務兼容性 - 網頁 / APP 兼容屏幕閱讀器,支持鍵盤導航
3. 支持服務無障礙 - 客服中心提供手語視頻通話、實時文本聊天
第4部分 特定服務要求
電子通信服務 - 緊急通信(112)同步語音 / 文本 / 視頻
2. 視聽媒體服務 - 視頻平臺提供可調節字幕、音頻描述
3. 客運服務 - 車站屏幕支持高對比度模式,電子票務兼容輔助技術
4. 個人銀行服務 - 手機銀行 APP 簡化操作,信息復雜度≤B2 級
第5部分 緊急通信要求
- PSAP(公共安全應答點) -需按接收端通信方式(語音 / 文本 / 視頻)同步回應 - 聽障用戶發送實時文本時,PSAP 以文本回復并同步語音播報
第6部分 其它法案兼容
- 符合本附件要求可推定滿足其他法案(如《公共采購指令》)的無障礙義務 - 產品包裝和文檔需符合多法案交叉要求(如醫療設備指令)
第7部分 功能性能標準
11項性能指標要求,詳見下文。
(a) 無視力使用 必須至少有一種不需要視力的使用方式。例如,屏幕閱讀器或盲文。要在沒有視覺的情況下提高使用量,內容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o 替代文本 - 任何非文本內容(如圖像)都必須具有傳達等效含義或目的的替代文本。(EN 301 549參考:第 10.1.1 條)。 o 適當的內容結構 – 內容必須具有正確嵌套的標題(H1、H2、H3)和標簽。它必須在邏輯和語義上組織起來。(EN 301 549 參考:第 9.2.4.6、10.2.4.6、11.2.4.6 條)。 o 鍵盤可訪問 - 內容的所有功能都必須可以通過鍵盤界面操作,而不僅僅是使用鼠標。(EN 301 549參考:第 9.2.1、10.2.1、11.2.1 條)。 o 多媒體內容 – 任何多媒體內容都必須有音頻描述。(EN 301 549 參考:第 7.2、7.3、9.1.2.3 條)。
(b) 視力受限的使用 數字內容、產品和服務必須提供或兼容能夠讓視力受限的最終用戶更好地看到它的功能。 o 增加文本的大小 – 文本必須可調整大小,以便不需要滾動。(EN 301 549 參考:第 9.1.4.4、 10.1.4.4、11.1.4.4、11.1.4.4.2 條)。 o 足夠的顏色對比度 – 顏色對比度組合必須足夠。用戶還必須能夠調整顏色對比度。(EN 301 549 參 考:第 9.1.4.3、9.1.4.11、10.1.4.3、10.1.4.11、11.1.4.3、11.1.4.11 條)。
(c) 使用時不受顏色影響 內容不得要求最終用戶區分顏色。 o 顏色的使用 – 僅使用顏色傳達的任何信息都必須具有可訪問的替代文本。(EN 301 549 參考:第9.1.4.1、10.1.4.1、11.1.4.1 條)。
(d) 無聽覺使用 如果產品或服務具有多媒體內容,則必須有聽覺信息的替代方案。 o 手語翻譯 – 網站或應用程序上提供的媒體內容應包括手語翻譯 (EN 301 549 參考資料:第 6.5條)。
(e) 在聽力受限的情況下使用 如果產品或服務提供多媒體內容,則必須包含允許用戶更好地聽到信息的功能。無聽力用戶也可以從這些輔助使用時不受顏色影響,內容不得要求最終用戶區分顏色。 顏色的使用 – 僅使用顏色傳達的任何信息都必須具有可訪問的替代文本。(EN 301 549 參考:第9.1.4.1、10.1.4.1、11.1.4.1 條)。
(f) 無發聲功能的使用 如果產品或服務需要用戶的聲音輸入,它應該至少提供一種不需要聲音輸入的操作模式。語音輸入包括語音、口哨聲或咔嗒聲等任何口頭生成的聲音。
(g) 手部動作或力量受限的情況下使用 當產品或服務需要手部動作時,它應提供至少一種動作模式,使用戶能夠通過不需要精細運動控制和動作、手部力量或同時作多個控件的替代操作來使用產品。 o 使用的力 – 用戶不必用很大的力來激活用戶界面上的元素。(EN 301 549 參考:第 8.4.2.2 條)。
(h) 使用范圍受限 產品的工作元件應位于所有用戶觸手可及的范圍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手動操作模式的,應當至少提供一種可在有限范圍和有限力度下操作的模式。
(i) 最大限度地減少光敏性癲癇發作的誘因 避免發布每秒閃爍 3 次或以上的內容,或者發布閃爍低于常規閃爍和紅色閃爍閾值的內容。允許用戶停止包含的任何動畫(EN 301 549 參考:第 9.2.3、10.2.3、11.2.3 條)。
(j) 認知受限的使用 產品或服務應提供至少一種操作模式,其中包含使其更簡單、更易于使用的功能。 o 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必須簡單明了,不得使用技術術語或復雜術語(EN 301 549 參考條款 9.3.1)。此外,說明和標簽必須清晰(EN 301 549 參考條款 9.3.3.2)。
(k) 隱私 如果產品或服務包含為輔助功能而提供的功能,則應提供至少一種運作模式,以便在使用為輔助功能而提供的功能時維護隱私。